反恐首案|警方從吳智鴻蘇緯軒等撿3手槍 軍械專家指手槍子彈口徑相同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20 小時前

最後更新: 1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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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盧博文確認黃振強就眾籌罪被捕後表示「條數唔啱」。(陳曉欣攝)

「屠龍小隊」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及殺警等,7名男女首被控《反恐條例》一案今(18日)於高院續審。軍火專家供稱,警方自吳智鴻、蘇緯軒及摩星嶺搜出的共3枝手槍的子彈口徑一致,同屬P80手槍。警員供稱,黃振強錄取證人供詞前,沒有向警方提供眾籌罪資料。

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指3枝涉案槍枝的子彈口徑一致。(陳曉欣攝)

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案件由陪審團審理。

綜合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及黃金鋒證供,警方自吳智鴻、蘇緯軒及摩星嶺搜出的共3枝手槍的子彈口徑一致,槍柄上均有「P80」字樣,屬槍枝型號。

就被告李家田寓所被搜出的綠色袋,李啟輝供稱抽樣檢驗時沒發現彈屑,同意辯方指袋內或不曾藏槍或彈藥。

案發時調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的警員盧博文供稱,2023年3月17日他到荔枝角收押所,就該罪(下稱眾籌罪)起訴黃振強。盧稱,黃於法庭應訊後,在同年9月通知警方有意錄取證人供詞,黃於同月完成錄取並簽署。

辯方盤問時指,盧的調查報告紀錄他在12時至12時25分與黃錄取口供,另一隊伍的調查報告亦紀錄處理黃至12時15分,辯方質疑兩件事沒可能同時發生。盧稱其紀錄無誤,不清楚其他隊伍的紀錄。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指,黃振強就眾籌罪被捕後表示「我唔明白,條數好似唔啱,我要見律師」,黃在錄影會面中亦保持緘默。盧同意說法,並確認黃在9月才首次向警方提供眾籌罪的資料。

聆訊明(19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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